安徽:独立储能高峰月份调用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充电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6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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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迎峰度夏(冬)用电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高峰月份安排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充电电量按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


优先纳入调度运用


优先将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内平衡;高峰月份安排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调用同一区域内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明确支持补偿标准


放电电量价格执行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充电电量不结算充电费用,其中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充电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独立新型储能存在租赁容量的,按未租赁容量占比进行结算。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日内充电电量超过放电电量20%的,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充电电量执行对应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电价,放电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化资金结算保障


“月度结算、定期清算的原则,每年4月、10月清算独立新型储能项目补偿资金,并做好电费结算及资金支付等工作。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高峰月份充放电价差资金由尖峰费列支。


通知和《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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