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源、储能接入 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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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 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以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2〕388 号),以下简称《通知》),实现电源、储能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为电源、储能接入、电网互联提供便利条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公司经营区域内电源项目(不含分布式)、储能项目(不含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和电网互联项目。电源、储能接入电网管理适用于本体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或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由各级政府核准或备案的电源、储能项目,原则上包含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以及储能项目(不含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电网互联接入前期管理适用于本体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由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电网互联项目,包含增量配电网项目和 35 千伏及以下的微电网项目。分布式电源项目、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分布式电源和用户侧储能并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电源、储能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并网(联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接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接网(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电源、储能接入和电网互联工作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电源接入工作原则

1. 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电源接入系统设计规程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对于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电源项目,可整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3. 对于市场化并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应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配置电化学储能电站及火电灵活性改造等调峰能力配置的要求,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4. 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以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电网承载力评估等级为红色的区域,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经报请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可暂停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等级为黄色的区域,应开展专项分析,在电源消纳空间受限时,经报请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可暂停电源项目接入。

(二)储能接入工作原则

1. 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电化学储能接入系统设计规程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储能项目,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储能项目应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规范储能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开展项目实施及全过程管理。

3. 储能项目接入应统筹项目近远期开发规模、经济性及运行灵活性等因素。

(三)电网互联工作原则

1.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电网互联提出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输配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应通过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联网。如需通过 220 千伏电压等级联网,应在保证双方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深入开展联网方案论证。

3. 微电网并网应确保双方电网安全高效,原则上应通过单个并网点与公共电网联网。

第五条 申请并网的电源、储能和电网互联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源项目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2. 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

3. 符合安徽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要求,并取得省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4. 按照国家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配套储能及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源电站配套储能设施接入系统方案与本体接入系统同步完成、同步审批,相应设施同步建成、同步投运。

5. 接入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二)储能项目

1. 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

2. 对于未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省能源局开展专项评估。

3. 规划内项目接入点原则上应与规划推荐布局一致。规划外项目应符合储能分区布局规划导向,其中集中式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应与其对应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空间布局保持一致。

4. 项目本体备案文件齐全,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三)电网互联项目

1. 符合国家产业、电力体制改革、能源等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规等相关文件要求。

2. 电网互联项目应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增量配电网建设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网安徽电力职责

(一)发展部职责

1. 对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电源、储能企业,参与电源、储能发展布局规划及开发方案编制。

2. 组织研究测算新能源消纳分析报告,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3. 负责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电源侧和电网侧储能、电网互联项目,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并网(联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工作,组织以上项目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4. 负责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的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提资、公司投资的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接网协议签订及执行等工作。5.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按月公布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相关工作信息。

6. 负责对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要求报送相关制度文件和有关信息。

7. 按照并网验收、启动运行要求,指导地市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8. 负责监督、评价地市公司工作开展情况。

(二)设备部职责

1. 参与35千伏及以上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2. 指导地市公司组织35千伏及以上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网相关电能质量问题的跟踪调查、分析和处理。

3. 按照并网验收、启动运行要求,指导地市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 负责监督、评价地市公司工作开展情况。

(三)数智配网部职责

1. 参与10千伏及以下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2. 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开展公司投资的10千伏及以下电源、储能项目接网工程和电网互联工程可研、建设工作。

3. 指导地市公司组织10千伏及以下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网相关电能质量问题的跟踪调查、分析和处理。

4. 按照并网验收、启动运行要求,指导地市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 负责监督、评价地市公司工作开展情况。

(四)营销部职责

1. 参与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2. 负责指导和监督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方案管理。

3. 按照并网验收、启动运行要求,指导地市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 负责监督、评价地市公司工作开展情况。

(五)建设部职责

1. 负责公司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电源、储能项目接网工程和电网互联工程建设专业归口管理。

2. 指导各单位参与35千伏及以上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3. 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指导地市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 负责监督、评价地市公司工作开展情况。

(六)调控中心职责

1. 参与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2. 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项目的系统一次方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网安专业提出专业意见。

3. 组织业主单位运行值班人员上岗培训和考试。

4. 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源、储能并网资料,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电源、储能与电网互联项目并网验收。

5. 与调度管辖范围内电源、储能、电网互联等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组织实施并网启动运行。

6. 负责监督、评价地市公司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地市公司职责

(一) 发展部职责

1. 负责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电源、储能企业对接,协助电源、储能企业开展接入电网的相关前期工作,参与地区电源、储能发展布局规划相关工作。

2. 负责属地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电源侧和电网侧储能、电网互联项目,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并网(联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组织研究及回复工作。

3. 负责属地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的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所需资料提资工作。

4. 受国网安徽电力委托,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电源侧和电网侧储能、电网互联项目,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接入(互联)系统方案内审,请示文件上报。

5. 负责公司投资的属地35-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的接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等。

6.受国网安徽电力委托,负责属地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的接网(互联)协议签订及执行等。

7.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按月公布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相关工作信息。

8. 协助项目业主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办理接入电网相关前期手续。

9. 跟踪属地电源、储能和电网互联项目建设进度,做好现场服务。

10. 配合做好并网验收、启动运行等工作。

(二) 运检部职责

1. 负责公司投资的属地10千伏及以下电源、储能项目接网工程和电网互联工程可研、建设工作。

2. 参与属地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3. 负责组织属地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网相关电能质量问题的跟踪调查、分析和处理。

4. 配合做好并网验收、启动运行等工作。

(三) 营销部职责

1. 参与属地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2. 负责所辖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方案管理。

3. 配合做好并网验收、启动运行等工作。

(四) 建设部职责

1. 负责公司投资的属地35千伏-220千伏电源、储能项目接网工程和35千伏及以上电网互联工程建设专业归口管理。

2. 参与属地35千伏及以上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3. 配合做好并网验收、启动运行等工作。

(五) 调控中心职责

1. 参与属地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2. 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系统一次方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专业、网安专业内容提出专业意见。

3. 组织业主单位运行值班人员上岗培训和考试。

4. 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源、储能并网资料,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电源、储能与电网互联项目并网验收。

5. 与调度管辖范围内电源、储能、电网互联等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组织实施并网启动运行。

(六)数字化部(信通公司)职责

1. 参与属地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和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的内审及研究审查工作。

2.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通信专业内容提出专业意见。

3. 配合做好并网验收、启动运行等工作。

第八条 业务支撑机构

(一) 国网安徽经研院职责

1. 按要求参与电源、储能发展规划及开发方案编制,研究测算新能源消纳分析方案。

2. 负责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支撑工作,以及电网承载力分析

和电网可开放容量等研究工作。

3. 受委托开展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电源侧和电网侧储能、电网互联项目,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审查工作,以及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项目的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研究审查工作。

(二) 国网安徽电科院院职责

负责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储能、电网互联项目并网运行的技术监督与检查、并网性能评价工作,评估其对电网运行的影响,提出治理措施建议等。

(三) 地市公司经研所职责

受委托开展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电源侧和电网侧储能、电网互联项目,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审查工作,以及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项目的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初设研究审查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1. 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2. 组织完成本体可研报告及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确保符合深度要求。

3. 通过新能源云平台提交接入电网前期业务所需材料,并保证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4. 按要求参加接入系统评审,并根据研究审查意见,及时组织完善接入系统方案。

5. 按要求完成场站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

6. 按要求提报并网验收、启动运行相关资料,落实工作要求,签署并网相关协议。

第四章

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

第十条 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管理适用范围:本章节适用于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管理。原则上常规电源、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应具备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

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电源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含抽水蓄能、小水电)等项目。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电源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第十一条 并网意向受理

(一)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业主应通过新能源云平台提交并网意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源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2. 电源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3. 电源项目拟建投产时间。

4. 电源项目前期工程进展情况。

5. 电源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等相关文件。

6. 与电源电站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必要信息:

1)对消纳和利用率水平有明确要求的需单独提出;

2)采用自建、合建以及租赁方式的配套储能、火电灵活性改造的建设承诺及计划;

3)其它相关的必要信息。

(二)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在收到并网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接入系统设计

(一)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其中新能源电站配套储能设施与电站本体接入系统设计同步开展。

(二)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电源项目业主及时一次性地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接入系统方案受理

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在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对于内容符合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的项目,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内容不符合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项目业主完善方案后再次提报接入申请。

第十四条 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咨询

(一)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电源项目业主负责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并明确咨询时间、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具时间。

(二)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依据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新能源项目消纳水平等进行研究咨询,国网安徽电力相关专业部门、项目属地地市公司须全程参加研究咨询会议。咨询机构根据与电源项目业主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

(三)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咨询中需严格落实相关技术要求:

1. 确保电站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为系统提供必要的有功和无功支撑。

2. 对可能引起系统安全稳定问题的电源项目,需在接入系统阶段提出有效技术解决措施,明确实施责任主体。

3. 同步明确配套储能设施的接入系统方案、应用场景、建设模式等内容。储能装置涉网参数需满足系统要求。

第十五条 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咨询意见印发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及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咨询意见,并将研究咨询意见报送至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由咨询机构印发研究咨询意见。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第十六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一)研究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应根据接入系统收口报告、咨询结论于5个工作日内向电源项目业主给予书面回复意见。

(二)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新能源项目消纳水平等。

(三)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源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四)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十七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时限要求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电源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

第十八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调整

(一)针对接入系统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的项目,若项目建设规模、接入电压等级、系统接入点、电网结构等接入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导致接网工程无法实施时,项目业主应重新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及报审工作,及时申请方案复核,履行接入系统方案复核流程。

(二)接入系统方案复核流程为,在项目业主委托咨询单位重新编制接入系统设计后,向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提交接入系统方案复核申请,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发展部按职责分工受理,组织方案研究审查工作,并重新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一)电源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新能源接网工程原则上由公司投资建设,因公司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接网工程,可由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由地方政府明确投资建设主体。

(二)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接网工程可研,电源项目业主配合。接网工程可研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接网工程可研完成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三)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若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源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接入手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未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如热电联产项目未纳入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供热规划等)、电源本体建设时序调整等问题,导致电源项目难以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接网工程前期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一)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获核准(备案)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与项目业主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统筹考虑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的合理工期,内容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新能源消纳水平、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二)对于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参照同类型电网项目管理,加强规划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工程实施,推动接网工程与电源项目本体同步投产。

第五章

储能接入电网

第二十一条 储能接入电网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适用于储能接入电网管理。原则上储能项目应纳入省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的项目库。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之外的储能设施或系统,包含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用户侧储能。

第二十二条 并网意向受理

(一)申请接入电网的储能业主应通过新能源云平台提交并网意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储能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2. 储能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总容量、电池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3. 储能项目拟建投产时间。

4. 储能项目前期工程进展情况。

5. 储能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等相关文件。

6. 本体设计报告、土地证明资料(以下四种材料中选其一:

①项目业主已获取的建设用地产权证明或招拍挂结果
②与建设用地产权所有方签订的用地租赁协议

③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及相关资料

④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若仅提供③④中的一项,还需提供项目用地情况承诺函)。

7. 与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必要信息:

1)对于新能源配建的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2)其它相关的必要信息。

(二)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储能项目并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在收到并网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储能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接入系统设计

(一)储能项目业主应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储能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其中新能源电站配建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同步开展。

(二)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储能项目业主及时一次性地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储能项目业主应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接入系统方案受理

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储能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在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对于内容符合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的项目,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内容不符合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项目业主完善方案后再次提报接入申请。

第二十五条 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咨询

(一)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储能项目业主负责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并明确咨询时间、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具时间。

(二)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依据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储能项目业主等,组织咨询机构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等进行研究咨询,国网安徽电力相关专业部门、项目属地地市公司须全程参加研究咨询会议。咨询机构根据与储能项目业主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

(三)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咨询中需严格落实相关技术要求:

1. 确保电站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为系统提供必要的有功和无功支撑。

2. 储能装置涉网参数需满足系统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咨询意见印发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及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咨询意见,并将研究咨询意见报送至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由咨询机构印发研究咨询意见。

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一)研究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应根据接入系统收口报告、咨询结论于5个工作日内向储能项目业主给予书面回复意见。

(二)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等。

(三)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储能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四)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时限要求

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储能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

第二十九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调整

(一)针对接入系统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的项目,若项目建设规模、接入电压等级、系统接入点、电网结构等接入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导致接网工程无法实施时,项目业主应重新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及报审工作,及时申请方案复核,履行接入系统方案复核流程。

(二)接入系统方案复核流程为,在项目业主委托咨询单位重新编制接入系统设计后,向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提交接入系统方案复核申请,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发展部按职责分工受理,组织方案研究审查工作,并重新出具批复文件。

第三十条 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一)储能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储能接网工程投资主体应根据储能项目并网时间要求,有序组织开展接网工程可研工作。接网工程可研完成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三)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若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集中式储能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接入手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未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项目本体建设时序调整等问题,导致集中式储能项目难以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接网工程前期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一)集中式储能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获核准(备案)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与项目业主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统筹考虑集中式储能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的合理工期,内容包括集中式储能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二)对于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参照同类型电网项目管理,加强规划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工程实施,推动接网工程与集中式储能项目本体同步投产。

第六章

电网互联第三十二条 电网互联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适用于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公共电网互联的管理工作。

增量配电网是指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 22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 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发电、用电负荷、监控、保护和自动化装置等组成(必要时含储能装置),是一个能够实现内部电力电量基本平衡的小型供用电系统。微电网一般接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系统发电容量或最大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大于 20 兆瓦。

第三十三条 联网意向受理

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网互联项目联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在收到联网意向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

电网互联提出方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编制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地市公司负责与电网互联提出方相互提供开展互联系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在受理联网意向通知书后,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互联系统设计相关基础资料的相互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

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在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对于内容符合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的项目,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内容不符合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咨询

(一)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电网互联提出方负责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并书面明确咨询时间、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具时间。

(二)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依据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等,组织咨询机构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咨询,国网安徽电力相关专业部门、项目属地地市公司须全程参加研究咨询会议。咨询机构根据与电网互联提出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咨询意见印发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出具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中应明确互联工程功能定位和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对于需要进一步论证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的消纳能力等情况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一)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应根据咨询结论于 5 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互联提出方给予书面回复意见。

(二)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电网互联工程投资主体。

(三)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根据研究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网互联提出方组织设计单位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第三十九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时限要求从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电网互联提出方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并于一个月内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调整

(一)针对互联系统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的项目,若项目建设规模、互联电压等级、系统互联点、电网结构等互联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导致互联工程无法实施时,项目业主应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方案设计及报审工作,及时申请方案复核,履行电网互联系统方案复核流程。

(二)互联系统方案复核流程为,在项目业主委托咨询单位重新编制互联系统设计后,向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方案复核申请,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发展部按职责分工受理,组织方案研究审查工作,并重新出具批复文件。

第四十一条 电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一)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电网互联工程原则上应由电网互联提出方投资建设。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组织开展互联工程可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双方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二)电网互联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互联手续。

第四十二条 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

(一)在电网互联工程获得核准(备案)后,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与电网互联提出方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应包含互联工程的功能定位、功率交换、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二)电网互联协议签订后,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互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若遇重大问题,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公开电源、储能接入和电网互联业务受理方式,确保可通过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电源、储能项目业主公布以下信息:(一)截至上月末接网工程尚未投产的电源、储能项目列表,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电源、储能项目业主提交并网意向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时间,公司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三)上述电源、储能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投产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四)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电网互联工程尚未投产的电网互联项目列表。

(二)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联网意向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时间,电网企业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三)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电源、储能接入和电网互联的信息公开制度、全过程管理信息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数字化线上服务功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用户体验、数据信息等衔接一致,为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提供工具支撑。

第八章

其他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约定计划开工与投产时间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推进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同步投运。

第四十八条 项目在接入(互联)系统方案批复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在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由项目业主向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国网安徽电力、地市公司公司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批复。接入(互联)系统方案批复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复的,接入(互联)系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十九条 电源、储能接入电网工作情况纳入公司考核管理。国网安徽电力每个季度按照定期检查与不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对地市公司电源、储能接入及电网互联项目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持续优化电源、储能接入及电网互联前期工作服务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意见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展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电发展工作〔2022〕25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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