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确独立储能充放电价差为0.15-0.38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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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中明确了用电非高峰月份(2-6月、9-11月)独立储能及新能源配建储能充放电结算规则。


 
 补偿结算上,《意见》明确独立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电电量价格按安徽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放电电量价格执行安徽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按照安徽省当前燃煤基准价0.3844元/kWh计算,在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充电电价0.23064元/kWh,则充放电量价差为0.15376元/kWh。

另外,在今年4月安徽省经信厅发布的《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中,对储能电站在迎峰度夏/度冬时期的充放电电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政策指出,储能电站迎峰度夏/冬放电调用时间至少为240小时或120次。迎峰度夏期间,充电不结算电费,放电按燃煤基准价结算,并可按上网电量获得顶峰补偿费用,最高0.2元/kWh。

至此,安徽省储能电站全年各个时间段的充放电电价策略已经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充放电价差损益部分如何疏导,此次发布的《意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指出,将按照“市场优先、计划补充”、“能调尽调、公平公正”等原则,将独立新型储能优先纳入调峰平衡调度运用,并制定了充放电价差损益部分的补偿分摊机制。

损益部分将主要由光伏、风电、以及未实施调峰灵活性改造的公用燃煤机组分摊,风电、光伏企业将根据配储与否决定其分摊费用的比例。

补偿渠道:充放电价差损益的40%将从尖峰电价收入中分摊。由光伏、风电新能源业主及未实施调峰灵活性改造并验证的公用燃煤机组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分摊,并在其上网电价收入中扣除。

结算比例:未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项目,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10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及未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项目,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4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项目,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20%计算;未改造燃煤机组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2.5%计算。

 《意见》还明确了对无法调用或调用不足等情形实行考核,对检查发现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进行处理,结算规则试行期2年,过往调用资金补偿不追溯。
2023年以来,安徽省针对独立储能发布了多个政策,形成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提供调峰辅助服务+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多维应用场景及收益模式。

另外,针对独立储能的充放电损耗,安徽省还提出了储能电站充放电效率达到80%的新型独立储能企业充放电损耗费用补偿由电网企业根据结算依据向新能源企业收取费用。
 


文章转载自:数字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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